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是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企业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但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而且企业在破产的时候一定要进行清算,只有清算完成才能宣布成功,所以,破产就意味着公司不会再存在了,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更加的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