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