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高利转贷案件的解释重要规定都有哪些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利转贷案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