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中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经常居所地)

2022-12-07 20:04:43

涉外纠纷中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经常居所地)

所谓“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例如:当事人因为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外地就医等原因导致无法始终居住在某一地,但只要其居住状态是相对持续的,且达到一年以上,并不会影响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就认定“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而言,则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上一篇:

法律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法定量刑档次

下一篇:

已是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