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流程包含什么(土地交易流程包含什么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交易办理流程:
一、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人民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xx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进行储备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二、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申请办理土地交易:
(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四)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土地交易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窗口领取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屋权证(原件);
4、职代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5、董事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6、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原件各1份)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9、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份 )
1
0、宗地图及1:2020地形图(原件各4份)
1
1、出让合同及有关缴费收据(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契税等)(复印件各1份);
1
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1
3、项目分析估价报告(原件1份)。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人民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xx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进行储备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二、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申请办理土地交易:
(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四)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土地交易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窗口领取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屋权证(原件);
4、职代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5、董事会同意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1份);
6、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原件各1份)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9、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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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宗地图及1:2020地形图(原件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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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合同及有关缴费收据(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契税等)(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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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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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分析估价报告(原件1份)。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